时间: 2024-03-11 09:20:16 | 作者: 除尘骨架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以实际成效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在组织2022年执法规范评议工作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布本市2022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推动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发挥警示作用。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粉尘中央除尘器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规定,该公司属于轻工行业。检查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不再使用相关设施,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立案调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裁量表》相应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聚焦重点,精准执法。涉案当事人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高,是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前,做好充分准备,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对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相应行业重点检查事项表,列明具体检查内容,明确查什么,突出了检查的计划性、规范性。《现场检查记录》也与《现场检查方案》列明的检查内容一一对应,体现了执法整体意识,突出了前后衔接。
说理清晰,合理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更有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法人员提供更精准的裁量指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裁量表》。本案中,执法人员综合考量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对应适用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裁量表》中关于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的裁量标准,分析清晰合理,让处罚明明白白。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石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级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该公司安全人员立即叫停了动火作业并启动了对监护人员的问责机制。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了复查。询问当事人的受托人、作业涉及人员,制作了现场照片,固定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对该石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细致查证,认定违法主体。本案涉及到承发包关系,需要查明双方对安全管理责任的约定和分工。经过审查动火作业证,认定现场监护责任应当归属于发包单位。虽然实际开展动火作业的并非某石油有限公司,而是承包方某建设有限公司,但从动火作业证反映的审批流程以及权限来看,该石油有限公司有现场监护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义务归属于该石油有限公司,从而认定了本案违法主体。
依托证据,严密闭环管理。细致、完整的整改材料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切实掌握被处罚主体的整改情况,也是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整改复查,执法人员不仅现场查验,而且收集了该石油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整改报告,对其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配有相应照片,闭环管理扎实细致。
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乙醇、乙二醇、丙酮、二氯甲烷、硝化棉等危化品存储在专用仓库;未根据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害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防爆等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登记。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现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照片,收集当事人进出库凭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询问当事人相关从业人员等,确认了当事人违法行为。
未将乙醇、乙二醇、丙酮、二氯甲烷、硝化棉等危化品存储在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根据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害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登记,违反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三)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停止生产、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严格处罚,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守护安全生产地平线,是包括应急部门在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使命所在。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贯彻宽严相济,当严则严。本案中,某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有上百个从业人员,若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从重处罚,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醒作用。
证据充分有力,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案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多,执法人员经过缜密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并采取照片固定证据、询问不同对象,调取涉案危险化学品MSDS等,查清了案件事实,清晰呈现了案件全貌和脉络。多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金额较大,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保障决定合法合理,局内法制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书面意见,体现了对处罚的严谨慎重,反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限空间(隔油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且未见定期救援演练记录,经询问当事人的从业人员,结合现场检查照片,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救援演练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限空间因为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危险性较高,相关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不局限于查清案件事实,还立足于教育当事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有限空间相关法定要求,督促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履行主体责任,进而预防相关事故发生。同时,证据收集较为完整全面,证据形式和内容都基本符合法定要求,特别是《调查询问笔录》围绕案件相关事实展开,客观、准确,详略得当。
宝山区应急管理局7月13日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时,发现车间内配电箱存在粉尘积聚现象,现场粉尘堆积。本次检查之前,6月1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曾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沉降室除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开具《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不再使用粉尘作业相关设施、设备,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本次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次检查被要求整改的两个车间,一个车间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现场核验评估报告,但尚未经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另一个车间还未开始整改。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罚款2.5万元。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罚款1.8万元。以上两项行为合并处罚4.3万元。
注重发挥专家在技术判断上的作用。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及知识面广,在执法中借助专家的技术能力,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可以辅助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发现、判断事故隐患。同时,在与专家打交道过程中,通过学习积累,也能大大的提升执法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
严格细致做好闭环管理。安全生产关系重大,监管部门责任重大,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抓实抓细。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是对1个月前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复查,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启动处罚,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在处罚方式上,能做到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在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钢结构岗亭的生产,主要工艺为钢制材料的切割和焊接。现场查见生产车间内有电焊机4台,二氧化碳和氩气钢瓶各3瓶,一从业人员正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立马停止了该人员的作业活动,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公司从轻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危害却不可以小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可作为例证。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严密证据链条上却可圈可点,尤其是在认定事实、调查收集证据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受托人、案件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都作了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的认定更加有力。
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仓库(丙类)内存有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462袋(25KG/袋),共计11500KG;氟化钠14袋(25KG/袋),共计350KG;六水合硫酸镍120袋(25KG/袋),共计3000KG。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存储设施)。经对该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进行询问调查,二人承认了在1号仓库(丙类)内存放了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氟化钠、六水合硫酸镍的事实。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精细化提升规范化。本案执法文书齐全,处罚程序、办案期限延长程序依法、规范,证据充分。《询问通知书》也依法送达记入送达回执,《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描述客观。
调查取证方法得当。《调查询问笔录》围绕检查发现的问题,针对性强,逻辑关联度高,询问方法恰当,保障了被询问人的申请回避权。对于危险化学品认定收集提供了非常详实的证据。
案件管理严密。办案单位是金山区应急局执法大队,案件调查结束后,通过自下而上的2次集体讨论,一次是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一次是局领导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较为充分的讨论,严格把控案件质量。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名特种作业人员中,1名低压电工所持有的电工特种作业证未在专门系统中查询到有关信息。进一步调查中,通过询问当事人、用人单位有关人员,收集当事人劳动合同等,确认了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一违法行为。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裁量表》,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人员作出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对其人力资源管理规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新员工入职当天,人事部应就其提交的证件进行核验并保留复印件。
本案以点带面、放大执法效果,通过案件办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有助于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本案中,青浦区应急管理局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而是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督促该公司整改,并建立了对作业人员的证件的核验制度,对减少、防止该类行为的发生具有制度性长远作用。
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及有限空间重点检查时,发现钢构车间南侧的四面合拢的方形钢制箱体构件内部自然通风不良,现场有风管对箱体内部进行人为通风。两名工人在箱体内进行打磨、修补作业。该公司虽然将前述作业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但现场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应的罚款裁量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检查事项清单。在执法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制作检查事项清单,作为现场检查方案附件,清单形式逐一明确现场检查事项,执法人员逐项对照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项,予以备注,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详细描述,现场检查情况一目了然。
规范文书制作管理。案卷材料完整,删繁就简,顺序合理,条目清晰,页面整洁,执法文书制作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便于案卷查阅,某一些程度上体现出执法部门的案件流程管理上的水准和执法人员严谨精细意识。
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堆场临时仓库内存放球形铝粉,临时仓库由移动式雨棚搭设,现场未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手续以及安全保护措施。经查,该临时仓库及其所在堆场由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使用,非危险化学品仓库,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仓库内存放的球形铝粉,且非该公司所有,为其他公司存放。对照其MSDS,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无证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两个行为的竞合,同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处罚,认定当事人构成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涉案危险化学品已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进行了安全处置且未产生违法来得到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裁量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穿透式”调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单位、人员多,法律关系、案件链条较为复杂,特别是涉案场所经过多次转租,租赁关系层次多、链条长,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工作量也随之加大。执法人员按照案件线索顺藤摸瓜、抽丝剥茧,不断延伸调查触角,对涉案单位、危险化学品来源和去向做全面查证,理清时间线条和关系脉络,使案件情况水落石出,呈现出清晰图景。在收集证据材料时,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不一样的种类证据交叉印证,增强了证明效力。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也能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确定询问对象、设计询问的问题,逻辑清晰、关联度高,不同询问笔录之间能够相互联系,体现了案件办理和证据收集的整体意识。
“要件化”分析,充分研判法律适用。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条竞合,可以从构成要件上着手,分析是否一行为要件可以完全包括另一行为,一行为的责任是不是能够被另一行为所吸收,从而判断是一行为还是多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查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当具备合乎条件的储存设施,换言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仓储经营许可的要件之一,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法律责任较重。通过解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要件,基于合理行政的原则,既加大违法成本,又能体现过罚相当。
原标题:《回眸2022(5) 精准执法、以案普法,市应急局公布一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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